消防泵房照明灯具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消防应急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必须备有两个电源,即正常电源和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备用电源一般由自备发电和蓄电池供给,如采用蓄电池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 200 min。

2、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不应低于 0.5 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楼梯及其他疏散路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部位,亦须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 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 20 M。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和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疏散楼梯间应用明显标志标明所在部位和层数,使楼内人员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位置,以利于安全疏散。

5、用于消防疏散的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出口的顶部或顶棚上(适用于消防双头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吸顶灯,消防应急筒灯/射灯等)

6、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多见安装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门框

上方或墙面上方,楼梯拐角处等位置,距离地面 2.2 米左右的位置安装,

较长距离的疏散通道应该按照消防部门的指导,或者根据应急灯具在实际

的使用场所的光照亮度,以适当增加灯具的布灯密度,合理的设置安装。

7、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或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安装距离不应大于 20 米。

8、在工程设计中,为了方便平时维护与管理,消防应急照明最好按层以专用馈电回路供电。

9、在火灾状态下,靠近地面的烟少、氧气多,人疏散的本能反应是弯腰或匍匐前进,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安装带来的均匀照度更为有效。所以应提倡低位安装,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应急照明。

10、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 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

11、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同时可以使用 ifire 消防宝进行应急照明的维护保养,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正常使用。

12、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 mm;明敷时穿金属管,并在钢管外面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它防火措施;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

13、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14、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 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 1349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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