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核准追诉解释 核准追诉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十)》实施3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又一个重要的刑事立法文件,有很多重点和亮点,其中之一是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加大了(下称低龄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体现了刑法支持和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实施的精神,彰显了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及对之严管厚爱的立法本意。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法第十七条的修改,系唯一一处对刑法总则内容的修改。其第二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解释 扩展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在成年后追诉犯罪行为。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足够时间和心理准备来决定是否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但是这种核准追诉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批,并且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追诉申请。这样的安排旨在平衡社会公平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考虑。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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